|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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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宏恒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贵州纳斯科技有限公司 思南军安文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思南军安文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贵州纳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2472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从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7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47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负担624元,由被告贵州纳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