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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太仓市华夏电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321元,由原告太仓市华夏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