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18056.5元。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指定如下账户为款项的接收账户:户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中心支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分行,账号10×××2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指定如下账户为本案诉讼费的接收账户: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20678)。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