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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山市博盛投资管理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汉营走马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1194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元,由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负担484元,由被告云南建投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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