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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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海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襄玉支行 本溪溪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汉中海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费用131800元、修理被损车辆的差旅费5000元共计13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方式为汇入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渭襄玉支行27×××37账户。 二审案件受理费9790元由汉中海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