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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北市支公司力 宏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2718.6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负担356元,被告***负担22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