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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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博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8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洛阳东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将交付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