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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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波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丹阳市爱波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爱波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价款70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元、保全费727元,合计2295元,由原告宁波中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