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青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青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以下三部分:2016年9月9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1.5%/月利率计算;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7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1.5%/月利率计算;2019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2%/月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999.5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二项诉讼费共计13999.5元,由被告青岛青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