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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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货款617172元。 二、被告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71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4%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296元由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