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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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润锦包装有限公司 仙居县艺恒纸箱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仙居县艺恒纸箱厂支付台州市润锦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14131.04元及利息(以414131.0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仙居县艺恒纸箱厂支付台州市润锦包装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仙居县艺恒纸箱厂支付台州市润锦包装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2670元。 以上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2元,减半收取3906元,由仙居县艺恒纸箱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