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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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初743号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天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瑞,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胡君 审判员潘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洪靓 书记员史雨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