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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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案外人***在被执行人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公路客运总站(财务处、结算编码2363)、黑龙江省黑河市客运站(财务处)、黑龙江省孙吴县公路客运站(财务处)、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客运事业发展中心(财务处)的客运运输结算票款中应得的营运票款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