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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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1016.7(其中149580.95元由被告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领取);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9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41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