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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60804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9957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29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佩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058元、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9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绿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19元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2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案款可直接交付原告,也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57。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