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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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元氏县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584.55元、赔偿***人民币116415.45元; 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交通安全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4257.22元、赔偿***人民币4568.43元; 被告元氏县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公估费人民币1050元、赔偿***鉴定费人民币11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334元,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15元,元氏县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元,原告***、***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