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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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豫0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453798元,其中,应支付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262458元,执行费90940元,评估费100000元,公告费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金6814697.84元,以物抵债17447760.16元。被执行人鹤壁地恩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