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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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润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403元;并以40010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19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交房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其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