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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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 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为“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款815824.74元”“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欠工程款815824.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的违约金;以815824.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支付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以815824.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44元,由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负担12244元,由中节能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75.79元,由上诉人成都洋洋百货有限公司、洋洋成都饭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