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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393.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57.32元、贷款管理费546.24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违约金240元,共计1403.5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费136.56元、保险手续费120元,共计256.5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欠付的贷款本金8393.34元、贷款管理费546.24元及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共计8999.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欠付的客户服务费136.56元、保险手续费120元,共计256.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各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七、驳回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5元,由被告***负担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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