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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468756.95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其他费用17510.61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市浩元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80元,由原告中锦公司负担2951元,由被告浩元通公司负担13229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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