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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北京神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共计5899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复印费43631.91元(已扣除***垫付的费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负担413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30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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