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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1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2.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被告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分别给付被告衡水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鉴证咨询服务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被告衡水猛牛胶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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