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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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银棉业纺织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信融昌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邯郸市肥乡区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的本金528295.52元; 被告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52829.55元; 被告河北华银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邯郸市华信融昌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5元,减半收取2695.25元,由被告邯郸市东方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华银棉业纺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243.5元,由原告邯郸市华信融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451.75。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