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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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诉诉讼请求; 二、判决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反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诉诉讼费454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反诉诉讼费1181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鉴定费1100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55000.00元,因该费用为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垫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55000.00元鉴定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