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剩余租金共计19863666.64元; 二、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第五期租金2599333.3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六期租金2566083.33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七期租金2532833.33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的标准计算); 三、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租赁保证金2800000.00元按照编号为YZRZZL-2017第[9-01]号《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版本)》一般条款第8.5条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下的债务; 四、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7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4972.99元; 五、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对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54元,由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854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安丘盛源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及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