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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60680.65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给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560680.65元; 三、驳回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7元,由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客运分公司负担7023元,由***负担6652元,由三明庆红物流有限公司和***负担6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