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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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密云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本金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 二、如在对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对于上述债务中本金十万元,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