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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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8604.7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1511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以13485.5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计收338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