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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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第四季度至2019年第三季度止的保底经营收益61,180.80元; 二、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第四季度违约金以15,295.2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一季度违约金以15,295.2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二季度违约金以15,295.2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第三季度违约金以15,295.20元的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对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52元,减半收取计664.76元,由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