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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理道评估鉴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无锡市十方常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000元。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7300元。

三、驳回赔偿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已由渤海保险宣城支公司预交),由人寿保险无锡支公司负担15元,由***负担126元(渤海保险宣城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人寿保险无锡支公司、***分别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人寿保险无锡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渤海保险宣城支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1-22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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