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明景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无锡明景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72850元; 二、驳回无锡明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8元,减半收取计1879元,由明景公司负担279元,由***、***共同负担1600元。该款已由明景公司预交,明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明景公司支付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