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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中润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喷绘写真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27658.7元;并承担以22765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62.5元,由原告青岛喷绘写真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青岛中润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