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误工损失款125000元及利息14843元,共计13984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86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48.43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