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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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7255.68元; 二、驳回原告***超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承担(***应承担的诉讼费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