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鑫晶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鑫晶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4500元;二、被告武汉鑫晶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被告武汉鑫晶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