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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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赵剑与被告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剑退还已付购房款116733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剑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167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21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赵剑负担368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53[此款原告(反诉被告)赵剑已垫付本院,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赵剑]。 反诉案件受理费16194.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隆盛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