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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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源隆新型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源隆新型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9,078.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9,07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299,078.6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贵州源隆新型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786元,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贵州源隆新型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786元,由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贵州源隆新型环保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