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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2962.62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原告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12元,由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13元(此款原告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随同上述判决第一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雅居乐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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