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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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康笙源医药有限公司 贵州济生制药有限公司 瑞康医药(贵安新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瑞康医药(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济生制药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02日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和2018年04月01日左右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贵州济生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瑞康医药(贵安新区)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5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瑞康医药(贵安新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瑞康医药(贵安新区)有限公司负担1,320.00元,被告贵州济生制药有限公司负担3,0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