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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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借款本金41902.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3月6日止的利息596.60元、罚息464.98元、复利8.99元;从2020年3月7日起,以本金41902.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的水平上上浮50%计算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载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抵押的财产(XXX的哈弗汽车1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被告***、重庆市永卓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