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瑞安市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即墨市金城顺鞋材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华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2984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即墨市金城顺鞋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