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833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24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漳县供电分公司负担3450元,由原告***负担29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