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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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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99942.51元。

二、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80818.33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拖欠的20999942.51元范围内就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29.69元,由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8元,由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46351.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3383元,由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4元,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815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546.83元,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5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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