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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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苏源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扬州市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源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返还位于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连运西路168号九龙南苑安龙苑8幢1-2层的房屋,并支付相应房屋占用费(从2018年4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年21万元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源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扬州市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