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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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昌盛机械配件配送中心 四川众诚志勤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鹏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新都区昌盛机械配件配送中心给付租金30500元及利息(以3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江苏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新都区昌盛机械配件配送中心赔偿66000元; 三、四川众诚志勤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新都区昌盛机械配件配送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1291元,合计2983元,由新都区昌盛机械配件配送中心负担1116元,江苏众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