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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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622民初234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根(***之姐夫),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甘绍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33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6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桂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海222省道29公里)S22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S222省道与工业路交叉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向东左转弯的陈培江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摩托车乘坐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培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该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502元,于2020年2月8日之前给付原告***;同意返还***垫付医药费4000元,于2020年2月8日之前给付被告***; 二、案件受理费1483.4元,减半收取741.7元,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事故赔偿终结,双方就本案从此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苗 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柴昕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