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和道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猛狮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和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0044850元、保险费人民币11055.36元、违约金人民币10044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自2018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及利息的总和不超过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各自继承陈乐强遗产的范围内就陈乐强向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包括代偿款人民币10044850元、保险费人民币11055.36元、违约金人民币10044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自2018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违约金及利息的总和不超过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3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由沪美公司、猛狮集团、***、***、***、***、***、猛狮房地产公司、景和道合伙连带负担,由***、***在各自继承陈乐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余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