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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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东门诊部 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东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科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70260元。 二、被告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1元,由被告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郑东门诊部、郑州爱美慈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即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