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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
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64213.7元及利息(以4864213.7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8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集美化妆品(东莞)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悦美(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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